海信集团有限公司“Haix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Haix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867116号“Ha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6322号“海新HAIXIN及图”商标、第3401865号“海欣HAIXIN及图”商标、第4417220号“海歆HAixin”商标、第7331795号“海芯Haixin”商标、第10242809号“HAI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电视机、CD播放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音响连接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