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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六福六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金六福六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李齐兵申请人因第23648021号“金六福六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09600号“···

“金六福六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李齐兵 

  申请人因第23648021号“金六福六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09600号“金六福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28889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37138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29802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金六福六顺”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金六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宝石、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宝石、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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