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中建物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PMe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中建物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PMe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94038号“PM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

中建物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PMe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4038号“PM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45675号“PN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商品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Meco”与引证商标“PNEC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LOOK GOOD, FEEL GOOD, DO GOOD”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海信集团有限公司“Haix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