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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运中厨商贸有限公司“中红三融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北京鸿运中厨商贸有限公司“中红三融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0690679 29 2016年07月19日 中红三融 北京鸿运中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对第20690679号“中红三融···

北京鸿运中厨商贸有限公司“中红三融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0690679 29 2016年07月19日 中红三融 北京鸿运中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对第20690679号“中红三融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61753号“三融sanrong”商标、第7637210号“三融及图”商标、第7637237号“三融及图”商标、第7751193号“三融及图”商标、第8026376号“三融及图”商标、第8026381号“三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具有主观恶意,其注册和使用必然或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且正当的商业使用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及公共利益,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证明材料、申请人活动照片及厂房照片、引证商标最早使用证明及持续使用证明、行业协会推荐、销售网络图、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所获荣誉、产品检验报告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答辩材料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告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其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说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没有侵犯申请人的权利,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础。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书中的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9月14日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油炸丸子;肉等商品。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油炸丸子;肉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

3、引证商标五于2017年7月6日被商标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经过其宣传使用其“三融”商标在肉等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炸丸子;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油炸丸子;肉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中红三融”以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综合以上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该条款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号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持续将“中红三融”作为其商号使用,并荣获“河北省首届畜牧业百强优秀企业”、“河北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12年度纳税大户”等荣誉称号,上述材料可以证明经其长期经营及宣传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商号“中红三融”并非常见的词语,具有一定独创性,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理位置较近,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中红三融”,与申请人商号“中红三融”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炸丸子;肉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速冻食品等产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者将之与申请人产生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油炸丸子;肉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注册号 20690679 申请日期 2016年07月19日 国际分类 29,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鸿运中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东路56号院42号-2层5,初审公告期号 1555 注册公告期号 1567 是否共有商标 否,初审公告日期 2017年06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7年09月14日 商标类型 一般,专用权期限 2017年09月14日 至 2027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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