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
协同办案,还原案件真相。——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金湖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东市监案移字[2021]28号)称: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假冒商标、假冒认证中空钢化玻璃行为。
当事人先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加工好的含有“台玻”“”注册商标标识和“E003286”标识的中空钢化玻璃运到扬州“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施工现场,并提供《检验报告》供扬州骁龙建材有限公司用于“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进场质量证明材料。截止案发日,当事人共制售给扬州骁龙建材有限公司中空钢化玻璃33779.067478㎡,货值540406.65元,并收到扬州骁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
中空钢化玻璃经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在《鉴定报告》中载明:“”注册商标标识和“E003286”标识均为假冒产品,非台玻集团及下属公司生产。当事人提供给 “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检验报告》,经台玻咸阳玻璃有限公司鉴定: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假冒。
典型意义
1、不法分子制作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妄图混淆视听。执法机关严谨求实。查明案件真相,有效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查处异地移交线索,彰显联动、协同维护市场秩序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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