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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协同办案,还原案件真相。——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基本案情2021年4月2日,金湖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

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

协同办案,还原案件真相。——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金湖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东市监案移字[2021]28号)称: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假冒商标、假冒认证中空钢化玻璃行为。

当事人先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加工好的含有“台玻”“”注册商标标识和“E003286”标识的中空钢化玻璃运到扬州“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施工现场,并提供《检验报告》供扬州骁龙建材有限公司用于“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进场质量证明材料。截止案发日,当事人共制售给扬州骁龙建材有限公司中空钢化玻璃33779.067478㎡,货值540406.65元,并收到扬州骁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

中空钢化玻璃经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在《鉴定报告》中载明:“”注册商标标识和“E003286”标识均为假冒产品,非台玻集团及下属公司生产。当事人提供给 “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检验报告》,经台玻咸阳玻璃有限公司鉴定: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假冒。

典型意义

1、不法分子制作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妄图混淆视听。执法机关严谨求实。查明案件真相,有效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查处异地移交线索,彰显联动、协同维护市场秩序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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