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药业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修正药业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修正药业公司是第11815689号“修正”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中药成药、蜂胶膳食补充剂等。广元生物公司与案外人吉林修药公司签订《产品合作协议》,加工生产氨糖软骨素维生素D钙片。该商品使用了“修药”标识,该标识与“修正”注册商标相比对,除“正”与“药”文字及该字体颜色不同外,其他文字、字体、字形、文字排列及背景“九宫格”图形均相同。2018年5月16日,安徽大全保健品公司销售了氨糖软骨素维生素D钙片。
【审理结果】广元生物公司受案外人委托生产的名称为“蓬生源牌氨糖软骨素维生素D钙片”,与原告“修正”文字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修药”标识,该标识与“修正”注册商标相比对,除“正”与“药”文字及该字体颜色不同外,其他文字、字体、字形、文字排列方式均相同,特别是显著性较强的书法字体“修”和背景“九宫格”图形完全相同,从整体和主要部分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判断,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商标,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大全保健品公司与广元生物公司有使用“修药”商标,以攀附原告“修正”注册商标商誉的共同意思联络,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例对于正确划分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具有指导意义。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认识上有模糊之处,认为生产者是商标侵权的源头,应当承担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销售者就其销售行为,在一定限额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生产者与销售者是独立的侵权责任主体,除有证据证明二者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应就各自行为分别对权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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