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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建设依托市内实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或高校,建成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针对行业或领域内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才和技术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承接市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积极发展科技产业。

   第四条   中心实行依托企业或高校申报制度,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中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组织一次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属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以及在池州的高校院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鲜明的特色学科领域和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学)术带头人和5个以上的技术(科研)人员。

    (三)拥有一定的实力,能保障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必要资金。

    (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合作稳定。

    (七)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   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申请填写《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一式3份。由当地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申请建设中心情况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与申报书一同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池州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  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对中心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中心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依托单位或中心承担该领域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依托单位建设的市级中心申报建设“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心考核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市级中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17日发布的《池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池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统一更名为“池州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关键词: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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