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huameizix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9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huameizix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7701789号“huameizi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huameizix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7701789号“huameizi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87940号“华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华美”字号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字号“华美”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华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营业地址临近,且被申请人曾因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华美”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数件包含文字“华美”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资质证书材料;

  2、申请人的“华美”系列商标列表材料;

  3、申请人及其“华美”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4、申请人的广告合同书及发票、展会现场照片、公益活动照片材料;

  5、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材料;

  6、申请人的审计报告书及年度报告书材料;

  7、相关行政决定书、行政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材料;

  8、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其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华美”商标的恶意抢注。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被申请人享有“华美”商标在先商标权,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的官网信息材料;

  2、媒体对被申请人的报道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20日止。2021年9月14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医疗诊所、牙科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整形外科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于2022年9月6日发布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华美”及引证商标二对应的拼音“huamei”,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配眼镜、美容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院、整形外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配眼镜、美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院、整形外科”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的规定。另,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三已经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配眼镜、美容服务”之外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除“配眼镜、美容服务”之外的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配眼镜、美容服务”上能否维持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中(2018)渝民终31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自2002年开始一直在整形美容领域使用“华美”商标并使其在重庆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配眼镜、美容服务”上已经使用“华美”商标或与之类似的其他商标。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huameizixin”与申请人的字号“华美”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情形。

  争议商标“huameizixin”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配眼镜、美容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7701789号“huameizixin”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医疗诊所服务; 医院; 整形外科; 牙科; 医疗辅助服务; 艺术疗法; 皮肤科服务; 整容手术服务; 美容服务; 配眼镜

申请/注册号 37701789 申请日期 2019年04月22日 国际分类 44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51号21幢906室

初审公告期号 1664 注册公告期号 1743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9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12月21日 至 2029年12月20日


上一篇: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huameizheng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广东胜高通信有限公司“CNCO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