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三宝种植专业合作社“蜀杉果业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19
平昌县三宝种植专业合作社“蜀杉果业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41649号“蜀杉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737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39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在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041649号“蜀杉果业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4164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平昌县三宝种植专业合作社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3506)、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管理咨询(3502)、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工作和人员的安排(3504)、会计(3507)、寻找赞助(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