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ran Landing Systems”国际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0
“Safran Landing Systems”国际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7607号“Safran Landing Sys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3387号“SaFra”商标、国际注册第969136号“SaF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08876号“Safr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涉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朗文当代英语大辞典》中对“LANDING”、“SYSTEMS”的解释;2、百度翻译中对“SAFRA”的释义打印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6、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航空或航天领域工业化机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铝、普通金属、未加工或者半加工及其合金制的棒料和卷轴、切割机(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afran Landing Systems”显著部分“Safran”与引证商标一“SaFra”、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SaFan”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有关航空车辆和航空车辆零件的保护、维护服务、航空车辆故障或上述车辆一个或全部零件出现断裂、故障问题时的援助服务、即出借或更换航空车辆零件或全部零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车辆修理、车辆装饰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afran Landing Systems”显著部分“Safran”与引证商标三“Safra”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7类复审商品及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