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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青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青农场GREENF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河南青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青农场GREENF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27013号“青青农场GREEN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

河南青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青农场GREENF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27013号“青青农场GREEN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54067号、第1328979号、第93420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名片、公司简介、产品包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由中文“青青农场”和外文“GREENFARM”构成,与引证商标一“青の農場”、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青青”及引证商标三英文部分“GREENFARMS”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27013号“青青农场GREENFARM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2701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南青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醋(3015)、人食用的去壳谷物(3008)、蜂蜜(3005)、食用淀粉(3012)、玉米(烘过的)(3008)、谷类制品(3008)、豆类粗粉(3008)、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3009)、面条(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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