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微医智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英护到家”与“英才到家”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南京微医智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英护到家”与“英才到家”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47259号“英护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90237号“英才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处国家地域、行业领域不同,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方面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税务申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其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不同,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主张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47259号“英护到家”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4725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南京微医智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