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潮音乐公司“TIDAL”商标注册复审成功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8
潮音乐公司“TIDAL”商标注册复审成功案例申请人因第24144055号“TID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

潮音乐公司“TIDAL”商标注册复审成功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44055号“TID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市场上使用多年,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36822号"TIDAL及图"商标、第12793902号"TIDAL及图"商标、第12794055号"TID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介绍;"TIDAL"介绍;申请人网站打印件;申请人及其TIDAL网络媒体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外文"TIDAL",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显著识别外文"TIDAL"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44055号“TIDAL”商标:

TIDAL    

申请/注册号:2414405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0-06-20 注册公告日期:2020-09-21 专用权期限:2020-09-21至2030-09-20

申请人:潮音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演员的商业管理(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会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


上一篇:广东闻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闻扬 WEN YA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易投睿集团有限公司“E投睿”商标复审失败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