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MAXSU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MAXSU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0001号“MAX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699676号“MAO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64838号“MAX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三程序中,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1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机器功能测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测量;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测量;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产品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600001号“MAXSUN”商标:
申请/注册号:59600001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30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技术研究(4209)、质量控制(4209)、技术测量(4210)、化学研究和分析(4211)、气象信息(4213)、产品测试(4214)、工业品外观设计(4216)、无尘室环境的布局设计服务(4217)、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4220)、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