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739288号“CLEAN U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58739288号“CLEAN U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39288号“CLEAN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9091号“可丽娜;CLEAN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布;无纺布;纺织品壁挂;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纺织品垫”商品上的注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739288号“CLEAN UP”商标:
申请/注册号:5873928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25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可丽娜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家庭日用纺织品(2405)、厨房用纺织品毛巾(2405)、浴用织品(服装除外)(2405)、家庭日用纺织品(2406)、家具遮盖物(2407)、纺织品制餐具垫(2407)、家庭日用纺织品(2407)、浴帘(2407)、浴罩(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