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多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博多家园BOD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浙江博多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博多家园BOD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501825号“博多家园BO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5512号“博多”商标、第6514459号“博多”商标、第352121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6973号“博多BODO”商标、第39445812号“博多一幸舍HAKATA IKKOUSH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维生素制剂、人用药、补药(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3、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0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他人名下在“调味料、香辛料、糕点、方便面、面条、日式拉面、佐料(调味品)” 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五在异议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三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五已被决定不予注册,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甜食、面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糕点”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糖、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糖、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糖燕窝、甜食、面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9501825号“博多家园BODU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39501825 商标申请日期:2019-07-0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浙江博多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茶饮料(3002)、糖(3004)、糖(3003)、冰糖燕窝(3005)、甜食(3006)、甜食(3004)、面包(3006)、果汁刨冰(3013)、冰淇淋粉(3013)、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