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65745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第24765745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内蒙古瓯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765745号【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鞋(脚上的穿着物); 围巾; 腰带; 帽; 服装; 婚纱; 舞衣; 手套(服装);】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76464号【长袜; 防水服; 服装; 化装舞会用服装; 领带; 帽子(头戴); 手套(服装); 鞋(脚上的穿着物); 腰带; 游泳衣; 】商标
第11319079号【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雨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腰带;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及设计手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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