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62467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第23662467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62467号【惠州市福澳多食品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43240号【葡萄酒; 酒(饮料);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果酒(含酒精); 烧酒;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 酒(利口酒); 蜂蜜酒; 威士忌酒; 伏特加酒; 】“ROYAL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