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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池州专利申请事项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池州专利申请事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3.1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在确定了专利权的权利状态和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之后,应当审查相关专利文本,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确定专利技术方案···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池州专利申请事项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3.1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

在确定了专利权的权利状态和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之后,应当审查相关专利文本,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确定专利技术方案以及实现该方案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准确划分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说明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的重要文件。但如果专利权经过无效审查程序进行过修改或者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其变化的内容即记载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是终局的,需待司法审查程序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是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最终确定。其他具有参考意义的专利文本还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权评价报告。

3.1.1专利文本

3.1.1.1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组成。说明书无附图的,则没有摘要附图。扉页记载的著录事项,除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同的外,与诉讼有最直接和重要关系的还包括:优先权日、公布日;专利系国际申请的,还包括国际申请日、国际公布日和进入国家阶段日期等。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当事人不得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数据库的电子文件作为证明其专利权利状态和专利内容的证据。

3.1.1.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18个月期满时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中包括的内容为: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有: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专利权人请求临时保护时,应当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但如果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应当以授权的权利要求为准。

3.1.1.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与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一样,都不是终局的,需待司法审查程序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某项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予以维持的部分权利要求(包括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9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或者被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该程序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该程序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

3.1.1.4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进行判定的记载。

3.1.1.5专利公报

专利公报的内容可以用于证明相关著录事项及其变更情况。

3.1.1.6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有效性的结论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需注意的是,提交专利评价报告是新专利法修订增加的内容,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仅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

3.1.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1.2.1专利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内容以专利局编辑出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

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

在化学领域发明专利中组合物权利要求存在开放式、封闭式的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而封闭式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

(1)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在封闭式权利要求中,实际上暗含有一个“除前述组分外,不再含有其他任何组分”的技术特征。

3.1.2.2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记载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在于……”或者类似的用语,记载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记载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一件专利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两项或者以上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情形包括: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传送带X,特征为A。权利要求2为:一种传送带Y,特征为B;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产品。权利要求2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

(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3.1.2.3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记载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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