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池州市监处罚〔2024〕37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2
侵犯注册商标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池州市监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住所(住址):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
经营者:余**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199**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两节打假专项行动,在经营者余**的陪同下,对其经营的石台县仁里镇微汇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2粒五号电池和18粒七号电池均标示有“南孚”商标,该电池为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年1月18日我局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2024南孚打假第011501号),鉴定结果认定上述商品为侵犯了“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标示为“南孚”商标的电池是当事人从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平台购进的,购进电池的商铺名称为广州德伯贸易有限公司,目前该商铺已下架,无法查询商铺信息,当事人提供了购买记录。七号电池购进36粒,购进价格0.77元/粒,销售价格2元/粒;五号电池购进36粒,购进价格0.77元/粒,销售价格2元/粒。至本局执法人员扣押时五号和七号电池共售出42粒,货值金额为72*2=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合法资质;
5、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南孚”商标注册证(第4007737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南孚”注册商标权属情况以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池等;
6、涉案实物照片一份、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2024南孚打假第011501号),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8】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已被我局先行依法扣押的侵权商品;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本决定书附缴纳罚没款电子缴款书)。或持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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