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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产品有限公司“Joint Sooth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5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Joint Sooth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47409号“Joint Soo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Joint Soother”商标···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Joint Sooth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47409号“Joint Soo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Joint Soother”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对第16897341号“JOINTSO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申请人销售页及用户评论信息、申请人产品的评价、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抢注相关资料、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所有人提出无效宣告的相关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维持注册,现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杀虫剂、浸药液的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肝油、兽医用氨基酸、卫生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oint Soother”与引证商标“JOINTSOOTHER”字母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47409号“Joint Soother”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4740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消毒剂(0501)、净化剂(0503)、医用敷料(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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