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北中意商贸有限公司“Cos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0
北京中北中意商贸有限公司“Cos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池州文广知识产权】深度融合知识产权与现代信息技术,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与预警,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在商标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争议诉讼等方面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申请人因第23438415号“C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77361号“Lose及图”商标、第17499971号“THECOSEESHO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受理通知书及转让通知书;Cose官网、电商页面、网络查询截图;发货单、出库单及发票;其他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2月20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水、化妆品、洗面奶、芳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se”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THECOSEESHOP”,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38415号“Cose”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3841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6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中北中意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棉(0306)、浴盐(0301)、香水(0306)、洗面奶(0301)、防晒剂(0306)、香皂(0301)、皮肤增白霜(0306)、化妆品(0306)、芳香精油(0305)、美容面膜(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