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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陈氏力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小微”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1
中山市陈氏力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小微”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5095725号“小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

中山市陈氏力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小微”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095725号“小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77432号"小薇"商标、第5354770号“小微宝Xiaoweib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灯、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小微",其与引证商标一"小薇"、引证商标二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小微宝”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95725号“小微”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9572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30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山市陈氏力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舞台灯具(1101)、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1101)、照明器械及装置(1101)、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1101)、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1101)、枝形吊灯(1101)、灯(1101)、照明用发光管(1101)、个人用电风扇(1106)、顶灯(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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