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天津市宜之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天津市宜之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5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天津市宜之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5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9625号“VOV”商标、第17961864号“VOV”商标、第58120799号“VO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化学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75461号图形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医用生物制剂; 医用化学制剂; 兽医用生物制剂; 兽医用化学制剂 

类似群 0501;0504;

申请/注册号 62975461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2日 国际分类 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天津市宜之友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4号楼-2-702


上一篇:太原窦伊坊化妆品有限公司“毕生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下一篇:成都双圈科技有限公司“数字藏玩族”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