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Polished Porcelain Til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3181324号“Polished Porcelain T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瓷抛砖技术为申请人首先提出,已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第23181324号“Polished Porcelain T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瓷抛砖技术为申请人首先提出,已获得了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申请商标“Polished Porcelain Tile”翻译为“瓷抛砖”,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70545号“四板SI BAN porcelain t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注册及转让证明、“瓷抛砖”概念及专利荣誉、产品的使用宣传及相关证明等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木材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砖、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Polished Porcelain Tile”,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的拉丁字母组合“ porcelain tile”在拉丁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Polished Porcelain Tile”,可译为“抛光瓷瓦片”,指定使用在瓷砖、人造石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鲜谷渔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阅写通”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