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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晓阳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4
闻晓阳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69号原告闻晓阳。委托代理人贾虹,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董事长。···

闻晓阳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69号

  原告闻晓阳。

  委托代理人贾虹,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昊之,男,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闻晓阳诉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网站www.poptang.com上向公众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梅婷、徐静蕾、李小冉的写真照片,且未给原告署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在《法制日报》、www.poptang.com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1,000元、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闻晓阳赔偿款人民币3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赔偿款一起支付给原告闻晓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懿

【盛蓝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创新发展,只有逗号,没有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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