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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池州市监处罚〔2023〕89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2
商标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池州市监处罚〔2023〕89号当事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石台分公司&n

商标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池州市监处罚〔2023〕89号

当事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石台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Q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                                 

身份证件号码:412827********4532                                     

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公司留样室内发现5种兽药的包装盒上标注有“上海强狮 SHANGHAI STRONG LION”以及“狮头图案”的标记,且均标有®注册商标标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标记的商标注册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伊维菌素注射液、穿心莲注射液、双丁注射液、氟苯尼考注射液、磺胺嘧啶钠注射液5种兽药的包装盒上使用“上海强狮 SHANGHAI STRONG LION”以及“狮头图案”的标记,且均标有®注册商标标记。经查,伊维菌素注射液8元/盒,生产了160盒,销售了154盒,留样6盒;穿心莲注射液10元/盒,生产了80盒,销售了70盒,留样10盒;双丁注射液5.5元/盒,生产了80盒,销售了76盒,留样4盒;氟苯尼考注射液13.5元/盒,生产了80盒,销售了70盒,留样10盒;磺胺嘧啶钠注射液16元/盒,生产了80盒,销售了74盒,留样6盒。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总计447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证据二: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

证据三:2023年7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拍摄的涉案兽药实物照片11张、2023年8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兽药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各6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盖章或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3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3]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239】条第二款(一)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缴款通知单上的虚拟账号缴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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