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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哥之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
申请人因第24407421号“胖哥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4861号“胖哥pang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因第24407421号“胖哥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4861号“胖哥pang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3050号“胖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胖哥之家”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婴儿全套衣、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婴儿全套衣、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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